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
会籍管理系统当前位置:首页> 通知公告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价协”)单位会员的管理,维护单位会员合法权益,更好地为单位会员服务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)以及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价协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。
第三条 中价协单位会员享有《章程》规定的权利,并应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义务。
第四条 中价协秘书处负责单位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第二章 会籍管理
第五条 申请单位会员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加入中价协的意愿。
(二)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义务,愿意参加中价协活动。
(三)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,且具有至少3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企业;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地方业务管理机构、地方协会、中价协专业造价业务对口单位、高等院校等;相关软件公司、施工企业、设计单位、律师事务所等。
(四)支持中价协工作。
第六条 入会程序
(一)申请人登录中价协网站(www.ccea.pro),在“会籍管理系统”中完成入会注册,并提交入会申请。
(二)秘书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信息审核程序。
(三)申请人按照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交纳会费。
(四)申请人可在中价协“会籍管理系统”中下载电子版单位会员证书。
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担任单位会员代表,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,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。
第八条 中价协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,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。
第九条 单位会员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联络人、单位会员代表等信息变更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,在中价协“会籍管理系统”中自行更新。
第十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会员,连续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,且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少于3名的。
(二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(三)1年不按要求参加中价协活动。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(五)不履行《章程》规定会员义务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主动要求退会,须向中价协提出书面申请,获批后丧失会员资格,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十二条 丧失会员资格的单位会员再次入会,需按照单位会员入会程序重新办理入会手续。
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
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(二)对中价协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(三)有权建议中价协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并以会员名义提出政策性意见。
(四)遭遇歧视或不公正待遇,有权向中价协提出申诉,提请行业支持、法律维权指导及争议调解服务。
(五)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会员,有权参加中价协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。
(六)有权申请参与中价协组织的团体标准制修订、学术研究报告编制,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等工作。
(七)有权申请参加中价协组织的论坛、研讨、国际会议、对外交流合作、公益等活动,并享受相应的优惠。
(八)有权申请获得中价协线上线下教育培训、评审评价、人才推荐、企业推介等服务,并享受相应的优惠。
(九)有权获得中价协行业发展报告、工程造价管理期刊、学术研究成果等资料。
(十)优先参加中价协组织的技能大赛等活动。
(十一)退会自由。
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中价协的章程和各项规定。
(二)执行中价协的决议。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(四)维护中价协的合法权益。
(五)向中价协反映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。
(六)完成中价协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会员奖励及处分
第十五条 对为中价协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,中价协可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其他形式奖励,并进行行业推介。
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存在违反法律、法规和《章程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、除名等处分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》(中价协〔2018〕17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