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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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

个人会员管理办法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价协”)个人会员的管理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)以及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价协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。

第三条 中价协个人会员享有《章程》规定的权利,并应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义务。

第四条 中价协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
第五条 中价协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。


第二章 会籍管理

第六条 申请个人会员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普通会员

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,或从事工程造价相关研究、教育、管理的专家、学者及高级管理者。

(二)资深会员

入会满5年的普通会员,除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,无不良记录外,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成为资深会员:

1.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执业10年(含)以上,或从事工程造价领域的研究、教育、管理等相关工作10年(含)以上。

2.在相关领域及所在地区具有较强的号召力、影响力及专业水平,具有解决造价实践中难点问题的创新能力,积极参与行业或协会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3.近5年出版过工程造价专业著作1部(含)以上,或近5年在《工程造价管理》或国家级刊物发表与工程造价相关专业论文1篇(含)以上。

第七条 个人会员资格取得的程序:

(一)普通会员

申请人登录中价协网站(www.ccea.pro),在“会籍管理系统”中完成入会注册,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批准后,按照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交纳会费,成为普通会员。会员可在中价协“会籍管理系统”中下载电子版普通会员证书。

(二)资深会员

申请人按照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评审办法》相关规定进行资格申请。

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,在中价协“会籍管理系统”中自行更新。

第九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。

(二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(三)1年不按要求参加中价协活动。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(五)不履行《章程》规定会员义务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条 个人会员主动要求退会,须向中价协提出书面申请,获批后丧失会员资格,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
资深会员主动要求降级为普通会员,须向中价协提出书面申请,获批后可降级为普通会员,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
第十一条 丧失会员资格的个人会员再次入会,需按照个人会员入会程序重新办理入会手续。

已降级的资深会员再次申请资深会员资格,需按照资深会员申请及评审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。


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

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普通会员

1.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2.对中价协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3.有权建议中价协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并以会员名义提出政策性意见。

4.有权申请参加中价协组织的论坛、研讨、国际会议、对外交流合作、公益等活动。

5.有权申请获得中价协线上线下专业培训、评选评审、人才推荐等服务。

6.免费参加中价协举办的每年30学时网络继续教育。

7.在《工程造价管理》期刊及在国际会议上投稿,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,优先在中价协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。

8.优先参加中价协组织的技能大赛等活动。

9.退会自由。

(二)资深会员

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
1.优先获得推荐中价协理事会理事候选人资格。

2.优先获得推荐中价协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。

3.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。

4.优先获得国内外会议学术报告权、专业评委资格等。

5.优先参与中价协组织的团体标准制修订、学术研究报告编制,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等工作。

6.优惠或免费参加中价协组织的论坛、研讨、交流,以及法规、标准宣贯等活动。

7.优惠或免费获得中价协行业发展报告、工程造价管理期刊、学术研究成果等资料。

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中价协的章程和各项规定。

(二)执行中价协的决议。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(四)维护中价协的合法权益。

(五)向中价协反映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。

(六)完成中价协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
第四章 会员奖励及处分

第十四条 对为中价协或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,中价协可视情况给予相应形式的奖励。

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存在违反法律、法规和《章程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、除名等处分。
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》(中价协〔2018〕17号)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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